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今天在中時電子報看到這怪新聞,跟日漸密切的網路生活有關,特別貼出來讓大家瞧瞧~~
爛咖必殺技 網路討罵、提告索賠
中時電子報 更新日期:2010/07/10 03:12 陳慶居/苗栗報導
小心!網路討論交流暗藏陷阱!台北縣陳姓男子,多次在網路「技巧性」張貼具挑釁性文章,蓄意引起其他網友以「訐譙」內容回擊,再藉機提出公然誹謗及恐嚇等告訴,以刑事告訴向對方索取「和解金」。陳男也在網上炫耀收到數十萬元和解金;檢警懷疑他專用這種方式牟取和解金,呼籲網友謹言慎行。
苗栗檢方最近偵辦陳男控告張姓網友恐嚇案,全案偵結不起訴處分,但張涉嫌妨害名譽部分卻被起訴,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。這件官司源起於張姓網友在露天拍賣討論區發表「家附近幾隻流浪狗被可惡小孩虐待」言論,陳男便以暱稱「濫咖必殺」之名質疑其內容真實性,張心生不滿以「幹」、「他媽的有種就不要回」、「隔空捉藥的騙徒」回罵,經陳男提告後,張因這些具侮辱性言詞,被認定有妨害名譽罪嫌而遭起訴。
檢警事後查證,設籍北縣三重的陳姓男子,九十五年起,即在露天拍賣討論區,及雅虎奇摩拍賣討論區,以暱稱「爛咖必殺」對張貼文章的網友留言,其內容極具挑釁意味,當對方被激怒回覆反擊時,再據此提出告訴,欲藉刑事逼使對方付錢和解了事,類似的刑事告訴案,超過十件以上。苗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許智評表示,陳姓男子在網路上措詞小心,刻意閃避刑責,卻又挑釁激怒他人。例如廣泛指「討論區就出一些混蛋」;在虐狗文章中指「其實小孩那樣也沒什麼,不過就是好玩」,甚至嗆聲要對方「請個新帳號來嗆,我看,十之八九是個被我教訓過的手下敗將,我教訓人是有本事,你要有種,可以不和解,有人逼你嗎?不和解,你就等判刑」等等,在在都暗藏陷阱。
陳男事後還大剌剌在網路公開收到一、二十萬元和解金,檢方偵訊時也自承提出刑事告訴後,有些案件獲一萬到三萬不等和解金,但辯稱總金額記不得了。許智評說,時下網路討論交流盛行,像陳男對不特定對象攻訐,巧妙規避刑責,而回應反擊者,可能衝著他而來,無意間就會掉入其陷阱。檢方提醒網路使用者在網路言論,如對特定對象發表足以貶損人格評價之言論,仍受實體刑事法律之規範,不因網路屬虛擬世界而有不同評價,網友不可不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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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自己看了看罪名,便是一個恐嚇罪被偵結不起訴處分,另一個妨害名譽部分被起訴,恐嚇罪我查了一下應該是刑法:
第305條”以加害生命、身體、自由、名譽、財產之事,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。
妨害名譽則有
第 309 條”公然侮辱人者,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。”
第 310 條”意圖散布於眾,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,為誹謗罪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。
散布文字、圖畫犯前項之罪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。”
第 313 條”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。”
看來都是本刑3年以下的輕罪,再加上刑法第 59 條”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,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,得酌量減輕其刑。”及第 61 條”犯下列各罪之一,情節輕微,顯可憫恕,認為依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仍嫌過重者,得免除其刑: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。”所以,便算檢察官以妨害名譽起訴,但也可以依第59條及第61條來獲得免除其刑。所以問題該沒有太嚴重。
但這則新聞顯示,有人在網路上故意用言語來挑逗他人,來引誘網友謾駡攻擊,這樣便構成所謂”妨害名譽”因為這妨害名譽是所謂告訴乃論,便可以用此罪名要求和解金~~而且還成功了不少案例,在我來看真是誇張極了,但又覺得這是有可能的。我自己前一陣子逛了一下大路的臺灣論壇,真的感受到年輕網民的激情及程度,他們對於一些自己不接受或不喜歡的事情,很習慣的用一些直接點名批評辱駡的方式,攻擊他人,這在法律自然是觸法了,當然那個網站謂在大陸地區,大陸的法令允不允許公然指名辱駡他人,這我不知道,但如果來到臺灣,便是明顯犯行了~~
不要以為只有IP,執法者抓不到你,基本上,申請IP都有一些基本資料,你使用那些IP便代表你自己,網路公司在遇到檢調單位要求提供IP資料,我想是沒有為你保密的義務,如果提供了,連結對應電腦位置,在在證明你便是發話攻擊者,此時,便沒有所謂網路是不定媒體,隱私的空間,這時候想到除非你駡人的時候是隱密,ONE VS ONE也許便可以逃掉這所有的意圖散布字眼,因為你並沒有意圖散布。不過,我不知道這些容易激動批評辱駡的網民在遇到事情,能否如此沈穩的自我審視嗎?
結論是,網路不是隱密空間,是100%公開空間,各位不要以為自己在家裡或網咖對著電腦寫下不當言論都不會有事,公開的網路空間加上具名的IP發出不實的言語,都是刑法很精準的犯罪事證,年輕人們可要小心,不要中了詭計啊~~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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