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那天聽廣播聽到一段對話蠻有趣的,引用一下,作為開場白〔這個吳伯雄跟中共總書記胡錦濤會面,可以說是改變臺灣未來四年的重要事件,但今天的電視新聞媒體都在報什麼呢??答案是陳幸妤發飈〕這代表什麼??
狗仔緊盯 陳幸妤崩潰大喊:難道要我死才放過我?
今日新聞 更新日期:2008/05/28 13:12 政治中心綜合報導
前第一家庭的千金陳幸妤,就算卸下第一家庭的光環,還是逃不過狗仔隊的緊盯,蘋果日報刊登跟拍照片,連續幾天都發現陳幸妤少了隨扈,自己開車卻闖紅燈,28日上午,情緒崩潰的她,以喊叫的聲音,控訴狗仔隊緊迫盯人,連眼淚都幾乎要飆出來。
陳幸妤說,「我跟你講,他兩台車一直跟著我!我想甩開它,你們有必要從520之後就每天跟著我?每天跟著我上下班嗎?」她拉高音量,控訴狗仔緊迫盯人,被拍到闖紅燈的照片,陳幸妤大喊,都是為了甩掉狗仔!陳幸妤說,「如果我闖紅燈為了甩開記者,你開罰單給我,但是沒必要每天跟著我!去買麵包,去買麵包也跟著我!我昨天闖紅燈,我就知道我上當了!我犯了大錯了!它一定隔天馬上登出來了!但是我那時候真的是忍無可忍!」
以為爸爸不當總統,她就可以逃離鎂光燈,陳幸妤一字一句都充滿怨氣,陳幸妤說,「每天都跟著我,跟著我上班跟著我下班,我去seven買個飲料也跟著我,我去麵包店買個麵包也跟著我!我做錯什麼?我爸已經不當總統了!我做錯什麼?你們為什麼不去跟馬唯中?要是我死了,你們才會放過我,是不是你們就是不放過我是不是!」
陳幸妤更抱怨,狗仔假裝是她的病人,「打電話到診所,還裝針孔偷拍我看診!」最後為了診所的病人,她還是硬把眼淚吞回去,旁觀的民眾聽到陳幸妤哭喊,則為她加油,直念「阿彌陀佛」,要她別理記者快進診所。
蘋果日報今天(28日)報導,少了隨扈的陳幸妤「開車目無紅燈」,以圖文並茂的方式指出陳幸妤獨自到芮妮麵包店買麵包,自己提重物、駕駛Lexus座車,還連續2天闖紅燈,第一次是轎車直接停在機車停等區,第二次是基隆路與東興路口違規闖紅燈,第三次在民權東路及行愛路口時又闖紅燈,三次都被狗仔拍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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昨天新聞報導,民進黨幾位女性立委,在那裡替陳幸妤抱不平,也有國民黨立委聲援,在我這個陰謀論者眼中,他們只是假惺惺而已,他們的目的不過是做秀~~真的關心嗎??
昨天新聞報導,民進黨幾位女性立委,在那裡替陳幸妤抱不平,也有國民黨立委聲援,在我這個陰謀論者眼中,他們只是假惺惺而已,他們的目的不過是做秀~~真的關心嗎??
陳幸妤的情緒管理真的不好,當然我不是他,我不能在自己沒在那個情狀下便說自己絕對不會如此失控,但我想媒體跟拍他的想法,便是期待能夠有些精采的鏡頭,但陳小姐太在意了,他自己為了擺脫狗仔,自己來闖紅燈,而且還有三次,結果當然是上了媒體版面,結果他便控制不住了,火爆場面正是符合新聞嗜血的特性~~這要怎麼說呢??
有怎樣的民眾便有怎樣的媒體,陳的人格特質如果不改變,激烈的性格不能迫使新聞媒體退縮,只能引誘媒體更加惡質,這等亂象令人搖頭,這便是我們民眾期待的新聞畫面?怎麼辦?看到每個電視台都在播陳幸妤發飇,沒有太多吳胡會,唉~~只能說臺灣加油~~
97.6.3 補充~~引自YAHOO知識
民法對肖像權之保護
我國民法未就肖像權之侵害特別設有保護之條款,因此適用一般人格權保障之規定, 即 民法第十八條:「人格權受侵害時,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;有受侵害之虞時,得請求防止之。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,並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。」
因此,如偷攝相片做為商業用途,被害人得依民法第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請求收回發行部份,並禁止發行再版。至於新聞工作者因故意或過失造成被害人財產上的損害,則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前段,應負損害賠償責任。
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規定:「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、健康、名譽或自由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。」民法未就肖像權之侵害規定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,但是通常肖像權之侵害,會造成被害人社會評價上遭受貶抑,應構成對其名譽之侵害,因此仍得向行為人請求賠償相當金額慰撫金,並得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。
我國民法未就肖像權之侵害特別設有保護之條款,因此適用一般人格權保障之規定, 即 民法第十八條:「人格權受侵害時,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;有受侵害之虞時,得請求防止之。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,並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。」
因此,如偷攝相片做為商業用途,被害人得依民法第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請求收回發行部份,並禁止發行再版。至於新聞工作者因故意或過失造成被害人財產上的損害,則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前段,應負損害賠償責任。
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規定:「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、健康、名譽或自由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。」民法未就肖像權之侵害規定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,但是通常肖像權之侵害,會造成被害人社會評價上遭受貶抑,應構成對其名譽之侵害,因此仍得向行為人請求賠償相當金額慰撫金,並得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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